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不包括质量,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简述!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不包括质量,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简述!

德泓咨询在为采购人提供招标采购咨询服务时,其中有一项基础且重要的物有所值服务,那就是为采购人所提供的技术参数做合规性梳理,帮采购人梳理技术参数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条款,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通过我们的服务真正使招采项目的技术参数合法合规合理,从而避免后期因技术参数产生的质疑投诉的情况发生。近期,笔者将根据多年服务经验,结合相关案例为大家梳理政府采购项目技术参数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供所有招采人一起交流探讨。

一、检验检测报告

1、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在政府采购项目技术参数拟定时,采购人通常会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其所提供货物符合相关标准。而在项目实践中,也常常出现采购人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必须是XX检测机构。在这里,笔者要向大家明确的是,这种做法是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并在其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该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习近平标志)。”所以,经“CM习近平认证”的任何检测机构在其许可的检测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与采购人要求的XX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其效力是完全相同的。在同等效力下,却指定只有XX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有效,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所以,政府采购项目如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不能指定检测机构(如确需明确检测机构的,可穷尽列举该检测项下的所有合规检测机构)。

2、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要求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这种表述乍一看好像没有问题,并没有上一条所说的指定检测机构的情形。但其实这个表述问题出在“权威”二字上,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权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相关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权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评审专家在进行评审时,也就没有办法认定某个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权威不权威,也就没有了统一的评审标准。所以,要求“权威”是不可取的,在技术参数拟定过程中,我们应避免这种没有明确标准的表述,包括“权威”、“知名”、“著名”、“一线”等依赖主观判断没有明确统一标准的表述。

3、省级以上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或国家级检测报告

要求具有“省级以上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或国家级检测报告”,这种表述在笔者的项目实践过程中也经常遇到。在第一点中已经明确,经“CM习近平认证”的任何检测机构在其许可的检测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其效力是完全相同的。所以,省级或者国家级质检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只是我们主观认为更“权威”,但从法律效力上来说,不管是省级还是国家级质检中心亦或是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其证明效力都是相同的。所以,这种要求也是不合规的。

以上几种情形在政府采购技术参数梳理过程均常有出现,那么如何规范地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呢?笔者建议规范表述为:提供加盖“CM习近平”标志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同时也可以进一步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获得“CN习近平S”认可标志。

另外,笔者向大家推荐一个非常全面实用的官方查询网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在这个平台不仅可查询获得CM习近平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及其认可检测事项,还可查询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目录,各种管理体系认证,各项认证认可国家标准等关于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的全面信息,大家进入平台可以查询获取。

二、专 利

在笔者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经常会遇到某项技术参数要求获得专利证书,那么这样要求合适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显然,根据以上法条,技术参数中是不允许指定某项技术要求获得相应专利证书的。

那么,是否意味着专利证书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评审因素呢?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表述“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那么如果对专利证书的要求不指向某项特定的技术指标或产品,则不违反该法条的要求。例如,在评审因素设置时,可规定供应商每有1项与项目相关的专利得1分。但要注意,不能指定某个货物或者某项技术指标必须获得专利。所以,把对获得专利的数量需求写入评审因素中,而不是技术参数中是合理的。

三、广告性宣传性用语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某招采项目采购文件技术参数中的一段表述:“CCD硬件暗电流校正技术和像素点缺陷校正技术,极大提高了CCD检测信噪比,获得最佳质量的图像。”

在笔者为采购人提供技术参数合规性梳理服务的时候,经常会遇到类似以上的技术表述。这种技术表述所存在的问题是,它明显不是在提需求,而是在宣传或者形容某项产品或技术的先进性。采购人在拟定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时,难免要开展需求调查,并借鉴市场上已有产品的相关参数描述。而在借鉴参数描述的时候,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切换语言描述的视角。从原来产品视角的广告性宣传性用语,切换为采购人视角的需求或要求描述。例如以上的举例情形,采购人了解到CCD硬件暗电流校正技术和像素点缺陷校正技术的先进性后,认为是本项目采购需要的技术,则需要调整表述方式为:“该货物需具备CCD硬件暗电流校正技术和像素点缺陷校正技术”即可。

所以,在进行技术参数审查时,梳理是否有广告性宣传性用语也是非常必要的一项审查指标。

四、重量、尺寸、体积

在货物采购的技术参数指标中,针对重量、尺寸、体积的相关指标也应该进行重点审查。

例如某潜水泵采购要求:净重:8.3Kg;尺寸:245mm×195mm×249mm。在潜水泵采购中功率、流量、扬程等指标才是采购人真正关注的指标,而重量和尺寸,采购人通常不关注也并不重要。不同生产厂商生产出来的产品重量和尺寸也多为不同,且与货物的核心功能无关。但如果把重量和尺寸作为固定值写入技术参数中,却很有可能实质性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笔者建议,如所采购货物的重量、尺寸、体积等指标并不影响货物性能功能,则尽量不对重量、尺寸、体积等做相关要求。如该货物出于承重台承重有限,货物放置空间有限确实需要提出相关要求的,不能描述为固定值,而应该给出相应的范围或幅度,例如要求水泵净重不大于9Kg即可。

当然如某货物为定制尺寸(重量)货物、或者其尺寸(重量)影响性能功能以及有国家或行业统一标准尺寸(重量),则可以直接明确重量、尺寸、体积,这种情形要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以上就是笔者本次总结的四类政府采购项目技术参数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后期还会为大家系统性总结其他要点,敬请关注。德泓咨询提供的技术参数合规性梳理服务,已形成系统性梳理清单,为招采项目保驾护航。德泓咨询,致力于为招采人提供物有所值的招标采购咨询服务!

内容来源:招标采购一部

编辑:吕彤彤

作者:张雪兵

审核:胡斌

联系电话:0371-8655 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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